江苏缔逸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缔逸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启东市城区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681民初5938号
原告:江苏缔逸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公园北路10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和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列,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波,上海福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启东市城区医院,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南苑西路1020号。
法定代表人朱新忠,该院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缔逸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启东市城区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缔逸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缔逸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642元,依法减半收取232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苏缔逸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圣飞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