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12民初315号
原告:榆林市三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2762568823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三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达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737204067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榆林市三愚实业有限公司(****公司)与被告龙达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达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龙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龙达公司***公司归还投标保证金200万元,及逾期支付利息24万元;2.请求判令龙达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6年2月2日,三愚公司向龙达公司支付投标保证金200万元,该保证金是用***公司投标山东省医务工会工作委员会小米采购项目,但山东省医务工会工作委员会最终未***公司采购小米,故龙达公司应***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三愚公司多次要求龙达公司归还该保证金,但龙达公司都未予支付。
龙达公司辩称,三愚公司与龙达公司之间不存在招投标合同关系,龙达公司从来没有实施过山东省医务工作委员会小米采购项目;涉案200万元是龙达公司代案外人***、***收取转付的***的借款,三愚公司主张的招投标合同关系与真实的法律关系并不一致;***涉嫌诈骗三愚公司200万元,榆林市榆阳公安分局正在刑事侦查中,而三愚公司涉嫌捏造事实,虚假诉讼,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三愚公司的诉讼请求,将涉嫌犯罪的事实和材料分别移送有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本院经审理认为:三愚公司以***系龙达公司工作人员介绍山东省医务工会工作委员会小米采购项目为由,转账200万元至龙达公司后,又以***涉嫌诈骗向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报案。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民警于2018年5月22日到龙达公司调取了涉案相关证据。在公安机关未明确处理意见的情况下,三愚公司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并提供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出具给本院的情况说明,证实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对三愚公司被合同诈骗一案未立案,三愚公司亦称至今未收到公安机关出具的不予立案决定书。由此可见,公安机关对该案件仍以涉嫌刑事犯罪进行审查中,三愚公司提起民事诉讼不当,应由公安机关继续审查。故对三愚公司的起诉,应予驳回。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榆林市三愚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郑 莹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