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节能德信工程管理成都有限公司

中节能德信工程管理成都有限公司、汉源县源尚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823执1294号
申请执行人:中节能德信工程管理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北三环路二段龙潭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阳廷贵,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汉源县源尚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汉源县九襄镇梨城东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尚泽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节能德信工程管理成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汉源县源尚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汉源县源尚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中节能德信工程管理成都有限公司执行款1527451.00元及利息。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汉源县源尚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款1527451.00元及利息尚未执行到位。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汉源县源尚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征求申请执行人中节能德信工程管理成都有限公司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太刚
审 判 员 李 俊
审 判 员 潘星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李 科
书 记 员 王 阶
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