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蒲江县人民法院(2017)川0131民初15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受理中节能德信工程管理成都有限公司与四川新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629,824.9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于2018年3月14日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四川新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有丰田牌小型汽车。因该车未实际扣押,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现暂无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瑶******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