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03民初4056号
原告:***,男,1967年8月2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320911196708215710,汉族,居民,住所地在盐城市区娱乐村盐渎明城泰阳文汇苑1幢301室。
被告:***,男,1962年10月2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1196210276313汉族,居民,住盐城市。
被告:江苏憬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人民南路5号盐城国际创投中心北楼130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憬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江苏憬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5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江苏憬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5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辅绍贵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曹妮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