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憬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鲁山五洲置业有限公司、江苏憬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423民初3837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献,平顶山市鲁山县天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鲁山五洲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花园路与尧山大道交叉口西南角(上宅**楼**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MA40KRT01U。
法定代表人:胡昌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林峪,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憬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人民南路**盐城国际创投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684906021Y。
法定代表人:王学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乐,河南国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国岭,男,196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溧娟,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鲁山五洲置业有限公司、江苏憬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董国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于2020年7月14日作出(2020)豫0423民初1626号民事判决书。宣判后,被告董国岭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作出(2020)豫04民终25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2020)豫0423民初162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重审。案件发回重审后,本院又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93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张新潮
人民陪审员  陈宝华
人民陪审员  刘延延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雷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