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4民终25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4年12月29日生,住鲁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溧娟,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2年11月27日生,住鲁山县。
原审被告:江苏憬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人民南路5号盐城国际创投中心北楼1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684906021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番,河南国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鲁山五洲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鲁山县花园路与尧山大道交叉口西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MA40KRT01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憬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鲁山五洲置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2020)豫0423民初16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1.***与***之间是否存在承揽关系,***与***之间是否直接存在雇佣关系;2.事故发生后***、江苏憬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否向***垫付过医疗费用及具体数额;3.***是否应参加本案诉讼;4.***对事故的发生是否存在相应的过错,是否应对自己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2020)豫0423民初162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7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