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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4民终25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4年12月29日生,住鲁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溧娟,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2年11月27日生,住鲁山县。 原审被告:江苏憬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人民南路5号盐城国际创投中心北楼1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684906021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番,河南国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鲁山五洲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鲁山县花园路与尧山大道交叉口西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MA40KRT01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憬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鲁山五洲置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2020)豫0423民初16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1.***与***之间是否存在承揽关系,***与***之间是否直接存在雇佣关系;2.事故发生后***、江苏憬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否向***垫付过医疗费用及具体数额;3.***是否应参加本案诉讼;4.***对事故的发生是否存在相应的过错,是否应对自己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2020)豫0423民初162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7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