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苏0991执18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熟市景胜缘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建材市场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苏憬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常熟市景胜缘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憬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3日作出(2023)苏0991民初44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载明:被告江苏憬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熟市景胜缘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货款567339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截至2023年1月8日的违约金为39705.16元;自2023年1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56733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7%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70元,减半收取4935元,保全费3555元,合计8490元,由被告江苏憬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江苏憬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常熟市景胜缘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1.2023年7月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并通知其到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也未申报财产。
2.2023年7月5日、12月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网络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查找到的被执行人银行帐号,进行了查封,查封期一年,从2023年7月6日起至2024年7月5日止;
3.2023年9月1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案结案,但双方当事人经本院通知均拒不支付本院执行费用,本院工作人员到判决书载明的被执行人住所盐城市人民××路××号盐城国际创投中心北楼查找未找到被执行人工作人员的下落。
4.2023年12月4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江苏憬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发布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所需的消费。
5.2023年12月14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承办人员将调查的被执行人人身情况、财产情况以及采取的执行措施等执行情况做详细汇报,合议庭成员经合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苏0991民初4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被害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