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憬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市中天混凝土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憬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苏0411执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中天混凝土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黄海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憬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人民南路5号盐城国际创投中心北楼13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4年6月2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被执行人:***,男,1963年4月2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张家港市。 被执行人:***,男,1966年1月1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张家港市。 关于常州市中天混凝土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苏憬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苏0411民初23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如下: 1、2023年1月4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住所地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监督卡等执行文书,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2、2023年1月6日、2023年4月27日、2023年6月16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证券、保险、工商、税务、民政部婚姻登记、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人行等信息及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税务、工商、保险、人行等信息,其名下保险、银行存款以及互联网银行存款余额较小,被执行人***名下车牌为苏EG××**的车辆,本院已查封,查封期限二年,自2023年5月17日起至2025年5月16日止,该车辆未实际控制。 3、2023年1月5日,本院通过执行专线委托常州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2023年5月9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5、2023年5月16日,本院执行指挥中心干警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法院前往实地走访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 6、2023年5月17日,本院执行指挥中心委托被执行户籍地法院协助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张家港市杨舍镇百桥花园21幢1#的不动产以及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张家港市××花园××幢××室××#车库的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自2023年5月17日起至2026年5月16日止。本案权利人应当自上述财产控制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续控申请,否则,财产控制期限届满后,其控制效力自动解除。 7、2023年6月29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并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8、2023年7月4日,本院通过全省关联案件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因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案件。 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289400元。 上述执行过程有财产查询资料、执行笔录、限制高消费令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并明确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人员线索,对本院作出的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认定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苏0411民初23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