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海某某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湖南干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民初10322号
申请人:杭州海**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北路238号中欣国际14楼1401室。
负责人:***。
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路413号运成大厦18、19楼。
负责人:***。
被申请人:湖南干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社区二区1栋北斗路1-7号101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南星家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社区二区1栋北斗路1-7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杭州海**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干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星家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杭州海**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干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星家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6823.55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等值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提供了赔偿限额为376823.55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杭州海**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干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星家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6823.5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