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522民初902号
原告:郑州中原铁道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振峰,河南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阳城亚美大宁铁路专线营运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阳城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郑州中原铁道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阳城亚美大宁铁路专线营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原告郑州中原铁道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中原铁道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1087.5元,由原告郑州中原铁道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