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国信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与浙江国信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03民初1522号
原告:***,男,195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现住浙江省临安市。
被告:浙江国信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浙江国信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浙江国信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争议标的,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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