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万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三门峡义翔铝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2民终16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三门峡义翔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渑池县张村镇。
法定代表人:苏红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蒙恩,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红运,河南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关林南路74号。
法定代表人:赵尊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将,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永丰,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门峡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六峰路与文明路交叉口东北角综合楼5层。
法定代表人:姬凌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玮,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万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原河南省万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八路29号。
上诉人三门峡义翔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翔铝业)与被上诉人河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岩土公司)、三门峡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门峡建设公司)、河南万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渑池县人民法院(2018)豫1221民初28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人民法院(2018)豫1221民初289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53元,上诉人三门峡义翔铝业有限公司已预交,予以退还。
审判长  张攀峰
审判员  李 琦
审判员  李 剑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周珊
书记员徐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