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6)渝0232执87号之一
重庆兴达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重庆远大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的(2015)武法民初字第008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远大置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兴达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重庆远大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监理费110100元,并从2014年7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履行完毕止。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1250元。
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重庆远大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经本院采取各种强制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其财产能处置或发现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后再恢复执行。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重庆远大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部份房产和存款,本院依法扣划存款24914.22元,其余财产被其他案件予以抵押、查封和冻结。本案也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重庆远大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重庆市武隆区XX镇XX大道X号的十七套房屋和商铺,但上述房屋或被网签,或被抵押、或被查封。同时本院还查明,重庆市武隆区仙女山新区开发公司正在收购重庆远大置业有限公司尚未卖出的房屋,故被执行人的财产目前不便执行。期间,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重庆远大置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经过各种执行措施,被执行人重庆远大置业有限公司履行案款24914.22元。现被执行人重庆远大置业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处置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重庆远大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以上措施和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求其意见,申请人同意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2015)武法民初字第00888号民事调解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在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执行异议。若期满未提出异议,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冰红
审判员 李 霞
审判员 徐永青
书记员 任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