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兴达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远大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外人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56执异52号
执行异议申请人(案外人):***,女,1984年07月0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女,196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区。
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重庆领域行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板溪工业园区板溪园区管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55679159X1。
法定代表人:樊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重庆公用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紫园路288号龙城天都1幢3-商铺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28788237。
法定代表人:代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重庆桃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化街道居玛特建材市场3楼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066151426Q。
法定代表人:张元刚,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重庆原声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南宾路40号1幢2单元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69655270XW。
法定代表人:夏静,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重庆目标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39号希尔顿商务大厦2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6644197XF。
法定代表人:谷斌,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重庆申乙文创文化传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翠柏路101号附1号负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98033097Y。
法定代表人:朱学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重庆兴达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33号西亚广场A座15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28689834。
法定代表人:何善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古城中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2838453XN。
法定代表人:姜威,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被执行人):重庆远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芙蓉街道芙蓉中路20号2单元8-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6761145698。
法定代表人:张璞,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重庆领域行置业顾问有限公司、重庆公用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通力电梯有限公司等申请执行重庆远大置业有限公司九案中,于2018年11月12日作出(2018)渝0156执1101号之一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重庆远大置业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武隆区X镇X号X幢X号等房屋。案外人***不服该裁定,书面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案外人***提出,本院(2018)渝0156执1101号之一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重庆远大置业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武隆区X镇X号X幢X号房屋,是被执行人重庆远大置业有限公司卖与自己的。其提交了购房合同、发票等证据,要求解除该房屋的查封。
经审查查明,本院在执行**、重庆领域行置业顾问有限公司、重庆公用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通力电梯有限公司等申请执行重庆远大置业有限公司九案中,于2018年11月12日作出(2018)渝0156执1101号之一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重庆远大置业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武隆区X镇X号X幢X号等房屋。
2014年10月12日,案外人***与被执行人重庆远大置业有限公司签订购房合同,购买重庆远大置业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武隆区X镇X号X幢X号房屋。合同约定该房屋为商服用房,房屋总价465253元,于2015年2月18日前分三期付款。案外人***缴纳全款后,于2015年7月21日取得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后由于被执行人重庆远大置业有限公司的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购房合同、发票、本院(2018)渝0156执1101号之一执行裁定等证据。
本院认为,案外人***与被执行人重庆远大置业有限公司签订购房合同,购买重庆远大置业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武隆区X镇X号X幢X号房屋。该合同真实有效,且在本院查封之前签订。案外人***缴纳全款并取得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后因被执行人重庆远大置业有限公司的原因未能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案外人***取得该房屋消费性物权,具有排除执行的权利,其所提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18)渝0156执1101号之一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重庆远大置业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武隆区X镇X号X幢X号房屋查封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赵本合
审判员  柯晓兰
审判员  冉 洪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马丽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