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渝0156执异84号
执行异议申请人(案外人):**,男,1965年04月3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南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巷口镇建设东路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20880553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重庆兴达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33号西亚广场A座1502,组织机构代码20286898-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被执行人):重庆远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巷口镇芙蓉中路20号2**8-4,组织机构代码67611456-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南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兴达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等与被执行人重庆远大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六案中,分别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2015)***保字第00013号民事裁定,后该案进入执行转为(2017)渝0156执恢102号执行案件;于2018年1月3日作出(2016)渝0232执87号执行裁定。执行异议申请人(案外人)**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执行异议申请人(案外人)**提出,本院(2015)***保字第00013号民事裁定及(2016)渝0232执87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重庆远大置业有限公司位于武隆区XX镇XX道XX号XX幢X-X号房屋进行了查封。该房屋是其于2014年8月18日与重庆远大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306683元的价格购买的。后因重庆远大置业有限公司的原因未办理登记手续。其提出商品房购买合同、收据、打款凭证等证据,要求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
经审查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南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兴达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等与被执行人重庆远大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六案中,分别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2015)***保字第00013号民事裁定,后该案进入执行转为(2017)渝0156执恢102号执行案件;于2018年1月3日作出(2016)渝0232执87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重庆远大置业有限公司位于武隆区XX镇XX道XX号XX幢X-X号等房屋进行了查封。其中X-X号房屋是执行异议申请人(案外人)**于2014年8月18日与重庆远大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306683元的价格购买的。执行异议申请人(案外人)**除同日缴纳全部房款外,还缴纳了契税、大修基金等11695.99元。后因重庆远大置业有限公司的原因未办理登记手续。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商品房购买合同;2、收据、打款凭证;3、本院(2015)***保字第00013号民事裁定、(2016)渝0232执87号执行裁定等证据。
本院认为,执行异议申请人(案外人)**与重庆远大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且执行异议申请人(案外人)**缴纳全部房款及契税、大修基金等。执行异议申请人(案外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15)***保字第00013号民事裁定、(2016)渝0232执87号执行裁定中对被执行人重庆远大置业有限公司位于武隆区XX镇XX道XX号XX幢X-X号房屋查封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冉 洪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