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和合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和合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万和昊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54515号
原告:上海和合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广纪路173号1001-1007室103N。
法定代表人:钱海林。
被告:上海万和昊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祖冲之路2299号。
法定代表人:郑好。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和合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万和昊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和合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和合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孟筱晖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沙芝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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