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和合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管有建材有限公司与上海浩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6086号之三
原告:上海管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甘燕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楚婷,上海云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亿能,上海云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和合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上海浩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上海管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和合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浩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因案情复杂,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上海管有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管有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财产保全费3,425元,共计4,575元,由原告上海管有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浦雪明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周星茹
书 记 员 邹紫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