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和合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管有建材有限公司与上海XX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6086号之二
申请人:上海管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甘燕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楚婷,上海云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亿能,上海云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和合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上海管有建材有限公司与上海和合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上海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作出(2022)沪0118民初608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和合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581,000元的财产。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和合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价值581,000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浦雪明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周星茹
书 记 员 邹紫叶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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