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26679号
原告:***,男,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西闸公路1036号1幢。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江苏苏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金西工业园***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
第三人:上海和合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广纪路173号1001-1007室103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消防云(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延吉中路77号207-B4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第三人:上海沁心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1755号1幢C区304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苏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和合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消防云(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沁心装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件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又因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钱 洁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第二款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