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怡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怡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4民终69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5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恒冲,广东莱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东怡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江南一路金港花园B栋315房。
法定代表人:梁进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可嘉,男,系公司员工。
一审被告:珠海九控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平沙镇平东路2233号5楼中大创新谷A区-A1-3。
法定代表人:肖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斌飞,男,系公司员工。
一审被告: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广深大道西1号1幢水电广场A-1商务中心20层。
法定代表人:谢彦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文菁,女,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女,系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怡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通公司)、一审被告珠海九控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控公司)、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水电二局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404民初4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怡通公司向***支付房屋维修费27130.81元;二、改判怡通公司应向***赔偿支付房屋无法出租损失,按700元/月为计算基数,自2020年2月1日起计付至怡通公司赔付上述维修费之日止,暂计16800元。三、改判本案一审期间的评估鉴定费28200元由怡通公司全额承担。四、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由怡通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关于侵权责任比例划分错误,应当由怡通公司至少承担70%损害赔偿责任。
虽然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所作出的仲恒鉴字【2021】GD0247号《房屋受损原因鉴定报告》载明,房屋纵横墙体交接处的开裂现象、墙柱交接处的开裂现象、墙体的水平及斜向裂缝梁墙节点处的开裂现象、地面的开裂现象、围墙的开裂现象,主要是由于房屋自身材料受环境因素及房屋结构应力因素影响所致。但其在对***异议意见之《回复函》中明确;“因涉案房屋为砖木结构,层数只有一层,……慢慢会处于平衡状态,裂缝不再增长。”“因怡通公司施工距离鉴定房屋近,施工过程中有破除、开挖、回填震实等,施工作业离鉴定房屋相对很近,故对房屋损坏是有加剧影响的,说明与房屋损害有关联”。这说明,虽然房屋本身受材料、温度、湿度等影响产生部分裂缝,但是裂缝经时间沉淀后会处于平衡状态,不会增长。在怡通公司施工前,***的房屋裂缝甚少,即使有裂缝均系细小的裂缝,不影响正常使用。而在怡通公司施工作业后,***的房屋便四处开裂,且以前的细小裂缝则增大了数倍,裂缝明显。导致房屋四处开裂的根本原因系怡通公司施工作业所致,且新增加了很多裂缝。原本房屋自身细小的裂缝***完全可以继续正常使用,无需修复,但是怡通公司施工导致裂缝数倍增加、加剧后,不修复将会导致房屋裂缝加剧、渗水、漏水、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故而势必要求***及时修复,造成修复费用的损失。这好比一个杯子,虽然有细小的裂纹,但其仍然可以装水正常使用,不会出现漏水;如果因外力因素导致其裂缝开裂,裂缝成本加剧,则该水杯再装水则会出现漏水现象,无法使用,该杯子只能废弃。
因此,对于怡通公司施工导致***房屋增加开裂、加剧开裂并导致***需要对房屋进行修复,产生修复损失等,怡通公司占主要因素,其应当对本案损害赔偿承担主要责任,即70%赔偿责任。一审法院仅仅酌情认定怡通公司承担30%责任比例,责任划分过低,恳请二审法院予以调整。
二、关于赔偿项目以及金额问题,一审法院计算标准过低。
1.关于维修费用:广东中洲国信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载明,房屋维修费用的鉴定造价为23405.59元,房屋裂缝修复后的全屋扫白费用金额为3725.22元。如上所述,在房屋仅仅出现细小裂缝的情况下,***完全可以继续正常使用房屋,无需对房屋进行维修,***无需支付任何费用。然而,在怡通公司的施工行为导致***房屋裂缝加剧,新增诸多裂缝后,房屋已经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会出现漏水等,必然需要对房屋进行修复。因此,对于修复所产生的费用应当由怡通公司全额承担,并非按照责任比例进行区分。因此,怡通公司应当对固定维修费用23405.59元全额承担。
对于修复房屋裂缝后,***认为必然需要对房屋进行全屋扫白。从两家机构鉴定报告可以发现,由于怡通公司施工导致的全屋裂缝多达近100处,面对如此之多的裂缝,考虑到居住的环境等因素,当然需要对修复后的房屋进行全屋处理扫白,***认为该属于必要支出,应当由怡通公司一并全额承担。一审法院未支出全屋扫白费用3725.22元认定事实以及适用法律错误,恳请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2.关于房屋无法出租之租金损失:***在一审时已经举证证明,事发前两间房屋分别出租给陈海彬、戴剑,每月固定收取房屋租金700元。因怡通公司的施工行为导致房屋开裂严重,存在倒塌风险,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两位租客均表示为了人身安全,做退租处理,租客在2020年1月30日前搬离房屋,自2020年2月1日起不再租赁该房屋。由此,导致***租金损失。
在2020年2月1日前,涉案房屋尚未进行任何鉴定,但面对如何多裂缝,且裂缝明显增大的情况下,任何人员均不敢在内部居住,由此产生的人身安全责任任何人均承担不起。因此,为了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必然会选择退租,产生房屋无法正常出租使用的结果必然产生,一审法院认为涉案房屋被评定为危房才予以支持租金损失的要求过于苛刻,不符合客观事实与当时的现实。***认为,只要客观存在租客因怡通公司的施工导致房屋开裂,进行导致租客退租,由此产生***无法正常出租房屋收取收益情形的,则说明存在因果关系,对于租金损失怡通公司应当予以承担赔偿责任。恳请二审法院予以纠正并支持***关于此部分上诉请求。
3、关于鉴定费:一审期间,基于一审被告、怡通公司均认为怡通公司的施工行为未对***的房屋产生任何损害行为及影响,为了证实怡通公司的施工行为对***的房屋产生损害影响,故而申请进行因果关系鉴定,该部分鉴定费用为25000元。现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受损原因鉴定报告》结论载明,怡通公司施工行为对***的房屋损害存在加剧影响,即存在因果关系。由此而言,即***认为怡通公司的施工行为产生损害的主张是成立的,该因果关系的鉴定费25000元应当由怡通公司全额承担,并非按照侵权责任比例予以承担,对此,一审法院认定及划分错误。
同理,对于委托广东中洲国信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进行修复工程造价鉴定,该造价鉴定是为了诉讼纷争明确工程造价而进行,最终一审法院亦以此作为认定的依据,即进行该鉴定系必要的,***并未多余主张,故对于造价鉴定产生的鉴定费3200元应当由怡通公司进行全额承担,并非按照侵权责任比例分担。
怡通公司答辩如下:一、一审判决怡通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已经是判定过高。怡通公司为了维护社会稳定,故而未就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房屋受损原因鉴定报告》已经明确了房屋受损的原因,并非是怡通公司的施工原因导致其房屋出现的质量问题,怡通公司的施工仅是在***的房屋已经出现了相关质量问题后,稍有加剧影响,但不是直接原因导致。怡通公司的施工对房屋的加剧影响至多10%而已,但一审法院判定怡通公司承担30%赔偿责任显然过高,怡通公司为了维护社会稳定,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故而未提起上诉。
二、《房屋受损原因鉴定报告》中已经明确了房屋开裂现象主要是因为房屋自身材料受环境因素及房屋结构应力因素影响所导致的,怡通公司的施工仅是对损害结果有加剧影响,说明怡通公司在施工之前,涉案房屋就已经出了开裂现象。***要求怡通公司承担全屋维修费显然不合理。房屋扫白并非房屋维修的必然支出。***要求怡通公司承担其全部损失的行为,涉嫌讹诈。
三、***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存在租金损失,且涉案房屋早在2014年就已认定为危房,不符合正常居住的情形。***要求怡通公司承担其租金损失无事实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四、根据《诉讼费缴纳办法》规定因鉴定公告……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处理。由此可见,鉴定费是应当由负举证义务的一方承担。本案一审法院是依据***的申请进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鉴定费用。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法院依法应当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广东水电二局公司答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涉案房屋损害主要是因为自然老化、开裂导致,***应承担70%的责任。二、***主张的各项赔偿费用无证据证实,且涉案房屋不存在无法正常居住的情形。
***一审诉讼请求:1.九控公司、广东水电二局公司、怡通公司连带向***支付房屋维修费37,340元;2.判令九控公司、广东水电二局公司、怡通公司按照700元/月,自2020年2月1日起向***支付租金损失至涉案房屋实际修复房屋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九控公司、广东水电二局公司、怡通公司共同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8年10月11日,九控公司与广东水电二局公司签订《珠海高栏港经济区十五条河域整治PPP项目施工合同》,约定九控公司将“珠海高栏港经济区十五条河域整治PPP项目”发包给广东水电二局公司。2020年4月26日,广东水电二局公司将上述工程中的基础处理、水闸管理房土建、电气安装及临时工程分包给怡通公司。怡通公司承包涉案工程后,在房屋附近进行污水井及管道等施工工程。
2020年9月3日,***就房屋受损事宜向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栏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南水镇)海洋和农业局进行信访,该单位出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内容为:经调查,2020年9月11日在平沙前西居委会的组织下,施工方积极与***协商沟通。经***同意后,由第三方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怡通公司委托广东合正建筑物鉴定检测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进行鉴定,该公司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内容为:房屋位于污水井W-351~W-349井段,该井段路面高程0.77,D300球墨铸铁污水管道沟槽平均开挖高程-1.1,挖深约1.8m,沟槽开挖宽度1.1m。目前污水井及管道施工已完成,还未进行路面恢复。鉴定意见:该房屋为“一般损坏房”,按现状,房屋可继续使用,但对房屋损坏部位应作维修处理;墙体出现裂缝大部分是在纵横墙交接处,该类裂缝主要是因纵横墙砌筑时交接处没有接槎搭砌及设置拉结钢筋,墙体收缩引起。
***以上述报告出具后,怡通公司继续进行施工,致使涉案房屋损害扩大为由向一审法院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一审法院委托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受损情况及房屋损害与一审被告的施工行为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进行鉴定,该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出具《房屋受损原因鉴定报告》,内容为: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分析,该房屋上部主体结构未发现有因地基基础不均匀沉降而引起的损坏迹象。目前房屋出现的反应主要表现为:1.纵横墙交接处的开裂现象,门、窗洞口处的开裂现场,是由于墙体在该处为薄弱点,容易产生应力集中而造成损坏所致;2.墙柱交接处的开裂现象,是由于两种材料的线膨胀系数不一致,构成缺陷,在温度变化作用下收缩变形所致;3.墙体的水平、斜向裂缝梁墙节点处的开裂现象,是由于承重墙受力变形及砖与水泥砂浆受温、湿度收缩变形所致;4.地面的开裂现象,是由于混凝土材料老化,受温、湿度影响变形拉裂所致;5.瓷砖的开裂破损现象,是由于受温度变化影响变形所致;6.玻璃的破损现象,是由于使用过程中受外力影响所致;7.围墙的开裂现象,是由于单砖墙体受温、湿度变形所致。上述损害第1-4、7点损坏主要是由于鉴定房屋自身材料受环境因素及房屋结构应力因素影响所致,但一审被告施工行为对该损坏有加剧影响;第5-6点损坏是由于使用过程中材料老化受外力影响所致。***对上述鉴定报告提出异议,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0日出具《回复函》,称该房屋上部主体结构未发现有因地基基础而出现不均匀沉降引起的损坏现象,说明目前该房屋地基基础工作正常。***为此支付鉴定费25,000元。
经***申请,一审法院委托广东中洲国信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修复涉案房屋所需费用进行鉴定,该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鉴定结果为:涉案房屋维修费用的鉴定造价为23,405.59元(上述造价中已包括内墙面裂缝扫白),房屋裂缝修复后的全屋扫白作为可供选择性造价,金额为3725.22元。***为此支付鉴定费3200元。
***于1993年2月22日向珠海市国营平沙华侨农场前东分场购买位于平沙镇××号的房屋,面积为44.26平方米。后***于2013年左右建成后座,广东合正建筑物鉴定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显示涉案房屋总建筑面积为104.63平方米,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受损原因鉴定报告》显示涉案房屋建筑面积为约97.91平方米。2014年6月25日,***向第二生产队提出申请,称涉案房屋已变成危房,需维护修建。***提交两份与案外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其中一份租赁期限自2019年2月15日至2021年2月14日,租金为350元/元;另一份租赁期限自2019年1月13日至2021年1月12日,租金为350元/月。珠海市鼎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9日出具的涉案房屋损坏维修估计显示,房屋维修总价为43870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关于***的房屋损坏与施工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作出的《房屋受损原因鉴定报告》载明,房屋纵横墙交接处的开裂现象、墙柱交接处的开裂现象、墙体的水平及斜向裂缝梁墙节点处的开裂现象、地面的开裂现象、围墙的开裂现象,主要是由于涉案房屋自身材料受环境因素及房屋结构应力因素影响所致,但一审一审被告施工行为对该损坏有加剧影响。对于该鉴定意见,一审法院予以采纳。由于施工行为对涉案房屋损坏有加剧影响,故一审法院酌情认定实际侵权人承担30%责任为宜。
二、关于各项费用的承担问题。1.关于维修费用。广东中洲国信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载明,涉案房屋维修费用的鉴定造价为23,405.59元,房屋裂缝修复后的全屋扫白作为可供选择性造价,金额为3725.22元。对于该鉴定意见,一审法院予以采纳。由于上述造价23,405.59元中已包括内墙面裂缝扫白,房屋裂缝修复后的全屋扫白并非房屋维修的必要支出,对于该项费用,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故实际侵权人应按照30%的侵权责任向***支付房屋维修费7021.68元。2.关于租金。涉案房屋并未被认定为危房或存在无法正常居住的情形,***亦无证据证明其存在租金损失,***该项请求,无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3.关于鉴定费。一审法院对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受损原因鉴定报告》及广东中洲国信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予以采纳,并酌定实际侵权人承担30%的侵权责任,故实际侵权人应向***承担鉴定费8460元(25,000元+3200元)×30%。
三、关于九控公司、广东水电二局公司、怡通公司的责任承担。本案中,九控公司为建设方,***主张其承担侵权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广东水电二局公司为总承包方,其将部分排污工程发包给怡通公司,属于合法分包,广东水电二局公司并未具体施工,***主张其承担侵权责任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怡通公司作为具体施工方,其施工行为对***的房屋受损存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过错责任。怡通公司应赔偿***房屋维修损失7021.68元和鉴定费8460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怡通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赔偿房屋损失人民币7021.68元;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3元,鉴定费人民币28,200元,合计人民币28,663元(***已预交),由***负担人民币20,131元,由怡通公司负担人民币8532元。
在二审调查过程中,***提交了两份退租协议书,证明因房屋损坏导致租客退租。
二审中,***主张一审判决后自行维修花了一个多月时间。
经审查,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一、关于房屋维修费的问题,根据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受损原因鉴定报告》,其中涉案房屋出现的反应主要表现有7个方面,其中第1-4、7项损坏主要是由于鉴定房屋自身材料受环境因素及房屋结构应力因素影响所致,但施工行为对该损坏有加剧影响;第5-6点损坏是由于使用过程中材料老化受外力影响所致。这说明案涉房屋的损坏主要是由于自身原因导致,施工行为只是起次要作用。故本院认为一审判决怡通公司承担30%的维修费合理,本院予以维持。关于房屋全屋扫白费用,如一审法院所述,造价23,405.59元中已包括内墙面裂缝扫白,房屋裂缝修复后的全屋扫白并非房屋维修的必要支出,对于该项费用,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合理,本院予以维持。
二、关于鉴定费的问题,鉴定费是本案审理过程中鉴定***损失所产生的费用,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鉴定费应按照各方的胜败诉比例负担,一审按怡通公司承担的实体责任30%的比例分担合理,本院予以维持。
三、关于出租损失的问题,本院认为***在损害发生后应减少损失,尽快自行维修,同时综合考虑到案涉房屋的损坏程度、损坏主要原因不在怡通公司、维修时间、租金数额较小等因素,本院对出租损失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3元,鉴定费人民币28,200元,合计人民币28,663元(***已预交),由***负担人民币20,131元,由广东怡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8532元。因双方同意自行结算,则广东怡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支付8532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705元(***已预交),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吴永科
审判员  马翠平
审判员  李 灵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陈瑞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