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怡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4民终31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4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
上诉人(一审原告):***,女,195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强,广东国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霞,广东国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珠海九控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平沙镇。
法定代表人:肖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斌飞,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法定代表人:谢彦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文菁,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东怡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
法定代表人:梁进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可嘉,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珠海九控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控公司)、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电二局公司)、广东怡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404民初2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九控公司、水电二局公司、怡通公司连带向***、***赔偿房屋维修费16209.91元;3.改判九控公司、水电二局公司、怡通公司连带向***、***支付律师费12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九控公司、水电二局公司、怡通公司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是怡通公司单方委托鉴定的,***、***不予认可,一审法院直接采信该份鉴定报告,认定涉案施工行为与房屋裂痕存在次要的因果关系缺乏法律依据。实际上房屋裂缝等损坏结果均为怡通公司施工后产生,故应按照《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的工程造价赔偿16209.91元。二、***、***支出的律师费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产生的费用,属于合理开支范围,也属于侵权造成的损失,故本案律师费应由九控公司、水电二局公司、怡通公司承担。三、本案怡通公司直接实施了侵权行为,但作为建设方的九控公司及总承包单位水电二局公司均为涉案工程的受益者,故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九控公司辩称:一、***、***主张怡通公司施工导致涉案房屋开裂,怡通公司与九控公司无直接合同关系。九控公司是该项工程的发包方,水电二局公司是总承包方,怡通公司是分包方,工程的具体施工并非九控公司。九控公司并非侵权主体,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九控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九控公司根据相关的工程建设要求,严格按照招投标法律法规,委托相应资质的总承包单位并合格地履行施工合同中发包人的约定义务,***、***要求建设单位承担责任无法律依据。三、涉案房屋已经使用多年,由于自身原因随着时间推移而产生老化沉降房屋裂缝等现象,需要维修的费用应当由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予以承担。***、***未能证明是施工行为导致其房屋损害,因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水电二局公司辩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采信《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合法合理。1.《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符合客观事实,应当予以采信。涉案房屋于2020年9月14日已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广东合正建筑物鉴定检测有限公司进行鉴定,根据鉴定公司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鉴定意见显示,该房屋的地基基础没有不均匀沉降,该房屋墙体出现的裂缝大部分是在与混凝土构件交接位处,该裂缝主要是因结构材质收缩的差异而产生的收缩裂缝;房屋楼板的裂缝主要集中在跨中处、板角处,缝宽0.1-0.3mm,未超出允许值,出现裂缝的原因主要是混凝土硬化过程中自身干缩作用、温差应力等因素引起的。因此***、***的房屋是由于自身结构材质原因,随着时间推移,而产生老化、房屋裂缝等现象。2.***、***否定《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并无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该份报告由***、***及怡通公司共同委托鉴定,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均为***。因该份鉴定报告客观的描述了***、***房屋裂缝产生的主因并非施工造成的,***、***在一审庭审对鉴定报告予以否定,声称仅是单方鉴定,其并不知情,实属歪曲事实。3.***、***仅申请了房屋维修费用损失鉴定,并没有申请因果关系鉴定,无法证明其房屋裂缝与施工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二、***、***主张12000元的律师费用损失由水电二局公司承担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律师费的支出与房屋受损无因果关系,财产损害案件的律师费支出并无任何法律依据需由侵权人承担;其次,***、***在一审过程中提交的证据显示,律师委托代理合同开具的发票金额为10000元,并非12000元;最后,水电二局公司并非本案侵权主体,***、***无任何事实和理由主张水电二局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三、水电二局公司无义务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水电二局公司是案涉工程的总承包方,已经合法专业分包给了怡通公司,具体施工责任方并非水电二局公司,如若有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也不应当由其承担。***、***仅以总包方是案涉工程的受益者为由主张水电二局公司对其房屋损坏承担共同侵权责任,肆意扩大了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范围,于法无据,不应获得支持。
怡通公司辩称: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符合客观事实应当予以采信。***、***否定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并无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无法证明其房屋裂缝与施工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九控公司、水电二局公司、怡通公司连带向***、***支付房屋维修费124885.6元;2.九控公司、水电二局公司、怡通公司连带向***、***支付律师费12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九控公司、水电二局公司、怡通公司共同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于1997年9月从平沙北水实业总公司购买前东××房。2010年,***、***夫妻二人将购买的房屋重建成涉案2层半房屋。
2018年10月11日,九控公司与水电二局公司签订《珠海高栏港经济区十五条河域整治PPP项目施工合同》,约定九控公司将“珠海高栏港经济区十五条河域整治PPP项目”发包给水电二局公司。2020年4月26日,水电二局公司将上述工程中的基础处理、水闸管理房土建、电气安装及临时工程分包给怡通公司。怡通公司承包工程后在施工过程中,在上述涉案房屋附近进行污水井及管道施工。***、***称该施工行为造成了其房屋的损坏。
2020年9月14日,怡通公司委托广东合正建筑物鉴定检测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作出《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内容如下:涉案房屋的南面距围墙约1.1米,主体约4米处、北面距主体0.7米处进行管道施工;该房屋屋前位于污水井W-340至W-351井段,路面高程0.7,D300球墨铸铁污水管道沟槽平均开挖高程-0.9,挖深1.6米,沟槽开挖宽度1.1米。屋后位于污水井W-346至W-350井段,路面高程0.7,污水管道沟槽平均开按高程-0.9,挖深1.6米,沟槽开挖宽度1.1米。目前污水井及管道施工已完成。根据对房屋检查情况进行分析,鉴定意见为:该房屋的地基基础没有不均匀沉降,室内外地坪个别位置出现开裂现象,局部墙体与混凝土构件接位处出现开裂现象,个别墙体在门窗洞角位出现开裂,局部墙体出现渗水现象,局部钢筋混凝土楼板出现开裂、渗水现象;楼地面瓷片个别是出现开裂现象,首层南外墙瓷砖出现过火、脱落现象。门窗、水电等设施完好,具备正常使用功能。该房屋被评定为“一般损坏房”,按现状,房屋可继续使用,但应对房屋损坏部位作维修处理。根据房屋目前出现的裂缝形态特征、所在部位进行分析,墙体出现裂缝大部分是在与混凝土构件交接位处,该类裂缝主要是因结构材质收缩的差异而产生的收缩裂缝,房屋楼板出现裂缝的主要集中在跨中处、板角处,缝宽约为0.1-0.3,未超出允许值,楼板出现裂缝的主要原因是混凝土硬化过程中混凝土自身干缩作用、施工因素、温差应力以及使用过程中混凝土的徐变等因素而引起的。
一审法院于2021年4月15日委托珠海市公评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裂缝修复工程的结算造价进行鉴定,经鉴定,涉案房屋的竣工结算总价合计16209.91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关于***、***的房屋裂缝与施工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广东合正建筑物鉴定检测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作出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载明:该类裂缝主要是因结构材质收缩的差异而产生的收缩裂缝,房屋楼板出现裂缝的主要原因是混凝土硬化过程中混凝土自身干缩作用、施工因素、温差应力以及使用过程中混凝土的徐变等因素而引起的。涉案房屋的南面距围墙约1.1米,主体约4米处、北面距主体0.7米处进行施工,平均挖深1.6米。结合上述因素,涉案施工行为与***、***的房屋裂缝存在次要的因果关系,一审法院酌情认定侵权方承担30%责任为宜。二、关于损失的具体数额。经珠海市公评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涉案房屋裂缝修复工程竣工结算总价为16209.91元,该评估意见一审法院予以采纳。三、关于律师费,***、***主张九控公司、水电二局公司、怡通公司赔偿律师费12000元,律师费的支出与本案房屋受损并没有因果关系,***、***的该项请求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四、关于九控公司、水电二局公司、怡通公司的责任。本案中,九控公司为建设方,***、***主张其承担侵权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水电二局公司为总承包方,其将部分排污工程发包给怡通公司,属于合法分包,水电二局公司并未具体施工,***、***主张其承担侵权责任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怡通公司作为具体施工方,其施工行为对***、***的房屋受损存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过错责任。结合上述因果关系认定与修复总价评估,怡通公司应当赔偿***、***房屋损失4862.97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怡通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赔偿房屋损失4862.97元;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518元,鉴定费8000元,两项共计9518元,由***、***负担5464元,由怡通公司负担4054元。
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无证据向本院提交。
本院查明,2020年11月30日,***、***与广东国硕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本案一审律师费10000元、差旅费2000元。当日,广东国硕律师事务所向***、***开具10000元的律师费发票。
经审查,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怡通公司的责任承担。广东合正建筑物鉴定检测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作出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虽为怡通公司单方委托,但其对房屋的地基基础、各部位开裂现象、门窗水电等设施状况的描述与实际情况相符。该鉴定报告根据房屋出现的裂缝形态特征、所在部位进行分析,因墙体出现裂缝大部分是在与混凝土构件交接位处,进而得出鉴定意见即该类裂缝主要是因结构材质收缩的差异而产生的收缩裂缝;因房屋楼板出现裂缝的主要集中在跨中处、板角处,缝宽约为0.1-0.3,未超出允许值,进而得出鉴定意见即楼板出现裂缝的主要原因是混凝土硬化过程中混凝土自身干缩作用、施工因素、温差应力以及使用过程中混凝土的徐变等因素而引起,该鉴定结论具有重要参考意义,一审法院予以采信并无不当。结合怡通的施工距离与深度,即怡通公司在涉案房屋的南面距围墙约1.1米,主体约4米处、北面距主体0.7米处进行施工,平均挖深1.6米这一因素,一审法院认定涉案施工行为与***、***的房屋裂缝存在次要因果关系,并酌情认定怡通公司承担30%的责任较为合理,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律师费。因律师费的支出与本案房屋受损并没有因果关系,***、***的该项请求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九控公司、水电二局公司的责任承担。本案中,九控公司为建设方,水电二局公司为总承包方,九控公司发包给水电二局公司,水电二局公司再其部分工程分包给怡通公司,均不存在违法,九控公司、水电二局公司并未具体施工,并非侵权行为人,***、***主张二者承担侵权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384元(***、***已预交),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廖世娟
审判员  朱 玮
审判员  牟宏微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