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怡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怡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等抵押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72执异11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广东怡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江南一路金港花园B栋31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07193266503。
法定代表人:梁进华,经理。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218号浦发银行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446238175。
负责人:李征,行长。
被执行人:武汉众建汇通航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二七街二七路316号金涛翰林苑8栋1层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05573196XM。
法定代表人:游忠秀,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谢德开,男,汉族,1968年10月25日出生,住湖北省石首市。
被执行人:谢兆庆,男,汉族,1991年8月12日出生,住湖北省石首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7年7月18日出生,住湖北省天门市。
被执行人:游忠秀,女,汉族,1960年3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天门市。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武汉分行)与被执行人武汉众建汇通航道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众建公司)、广东怡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怡通公司)、谢德开、谢兆庆、***和游忠秀船舶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广东怡通公司对本院划拨其银行账户存款700万元的执行行为不服,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广东怡通公司称,本院从其账户上划拨的7669981.29元中的700万元并非异议人所有。其中300万元属于挂靠在其名下的珠海保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另400万元属于挂靠在其名下的珠海市海虹疏浚工程有限公司所有。另申请执行人浦发银行武汉分行就享有的债权对被执行人谢兆庆、***名下的不动产享有抵押权,法院应对抵押物先行处置,不足部分异议人再行承担。异议人广东怡通公司请求法院:1、将划拨的700万元返还给异议人或直接退给两家挂靠公司;2、对涉案抵押物先行处置,用以偿还申请执行人浦发银行武汉分行的贷款。
本院查明:浦发银行武汉分行与武汉众建公司、广东怡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谢德开、谢兆庆、***和游忠秀船舶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作出(2021)鄂72民初130号民事判决书,其中判令武汉众建公司应向浦发银行武汉分行清偿贷款本金700万元及利息、罚息等款项,另判令广东怡通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浦发银行武汉分行对谢兆庆所有的房产享有抵押权,对***所有的“宏达铺排一号”船舶享有抵押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浦发银行武汉分行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付款义务。1月17日,本院从广东怡通公司的账户中划拨了7669981.29元。广东怡通公司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本院从广东怡通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城区支行开设的账户中依法划拨了7669981.29元,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广东怡通公司声称上述款项中的700万元并非其所有,而是挂靠在其名下的珠海保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珠海市海虹疏浚工程有限公司所有。本院认为,如广东怡通公司所述属实,意味着有权就上述700万元权属提出异议的权利主体应该是珠海保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珠海市海虹疏浚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怡通公司无权就本院上述划拨700万元款项的行为提出异议,异议主体不适格。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根据生效判决查明的事实,浦发银行武汉分行和各担保人之间并未就实现担保的顺序的事宜进行约定,浦发银行武汉分行享有自行选择的权利。广东怡通公司就此提出的异议,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广东怡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刘 东
审判员 杨国峰
审判员 熊 靖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