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怡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怡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珠海中南汇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404执1095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怡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江南一路金港花园B栋315房。
法定代表人:梁进华。
委托代理人:刘宇杨,广东中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君,广东中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珠海中南汇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临港工业区高栏岛南迳湾石化专区。
法定代表人:苏清卫。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怡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珠海中南汇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本院(2020)粤0404民初306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3,855,178元及违约金暂计1,492,202.67元、支付案件受理费55,075.50和保全费5000元,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82,807元,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
故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已向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苏清卫发出限制消费令。
二、①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多个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措施分别于2021年9月18日、2022年2月24日届满;
②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粤C1××××号、粤C1××××号、粤CM××××号、粤C9××××号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措施于2022年9月16日届满;
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高栏港经济区仓储区(权证号:C××8)、装车台(权证号:C××6)、氮气站(权证号:C××8)、综合楼(权证号:C××3)、门卫(权证号:C××8)、工程房(权证号:C××8),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措施于2023年9月17日届满;
上述财产如需续行查封、冻结,应于上述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如未及时提交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该措施期限届满后将会自动失效,本案将可能失去对该财产的控制,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自行承担。
三、已对被执行人珠海中南汇化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搜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四、经查明,被执行人珠海中南汇化工有限公司在本院有多起执行系列案件均未履行。被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另案的申请执行人江苏江安集团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出破产申请。本院已作出《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并已移送至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向立飞
审判员  颜永韬
审判员  唐晓东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麦康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