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太东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惠州市太东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391执535号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太东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澳头进港大道63号。
法定代表人:苏志团。
委托代理人:黄伟基、罗莹,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深圳前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王金城。
关于申请执行人惠州市太东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前海**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1391民初21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一、被执行人深圳前海**实业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惠州市太东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租金92400元;二、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受理费1443.6元。此外还应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1308元,但被执行人深圳前海**实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
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
二、经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深圳前海**实业有限公司已搬离惠州市大亚湾区时尚岛花园1栋101号商铺,租赁场所亦无财产可供执行。另,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明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深圳前海**实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粤1391执2174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钟浩龙
审 判 员  杨创涛
人民陪审员  胡 莹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志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