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方佑星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执295号之一 被执行人:***,女,1978年12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 被执行人:方佑星,男,1969年10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亿信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办事处同胜社区华旺路金瑞中核高科技工业园4栋厂房4层东分隔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5375189X。 法定代表人:方佑星。 被执行人:易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五道口王庄路1号清华同方科技大厦A座10层10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85502640P。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易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亿信合科技有限公司、方佑星诉讼费执行一案,本院(2021)粤03民终1060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103.38元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和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另向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经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易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行营业部的0425××××8057账户(截至2022年1月24日控制金额为人民币22335.38元),期限自2022年1月24日至2023年1月24日。 经核实,被执行人易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22年1月27日主动向本院缴纳款项人民币22335.38元,即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103.38元及执行费人民币232元,上述款项均已上缴国库。 本院认为,本院(2021)粤03民终1060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关于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103.38元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执行费人民币232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由被执行人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案对被执行人易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产的控制措施; 二、本院(2021)粤03民终1060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关于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103.38元的内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审判长)*** 执行员 李      慧 执行员 蒋   典   霖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颜   海   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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