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14执保1186号
申请人:南京启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MA1MWQPR4H,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浦滨路150号中科创新广场1号楼34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智忆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MA1UR9J25P,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板桥街道新建社区雄风路177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受理申请人南京启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智忆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申请人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查封,请求对被申请人南京智忆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72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公司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南京智忆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72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审 判 员 陈 波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