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322执2301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城站广场8号楼铁道大厦南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2143108545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蚌埠市黄浦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彩虹大道香格里拉小区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20652273295(1-1)。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9)皖0322民初4525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蚌埠市黄浦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蚌埠市黄浦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均被他案或公安查封,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璟玉
审判员 张淑婷
审判员 张 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吕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