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通建工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省苏通建工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卓佰电气江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81民初5150号
原告:江苏省苏通建工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科润路299号17幢A室。
法定代表人:高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卫东,江苏东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电气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滨海工业园汇海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成金康,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省苏通建工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电气江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原告江苏省苏通建工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省苏通建工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苏省苏通建工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丽娜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潘小维
书 记 员 黄晓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