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9民初17756号
原告:浙江科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33190702J,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钱潮路369号9-11层。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政法联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领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MA27WFQ757,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路198号A-B102-1090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科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领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科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浙江科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领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科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对领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29元,按四分之一收取232元,由浙江科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