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1212号
原告:***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彦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号,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倩,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省***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省***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彦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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