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肖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博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省肖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1212号
 
原告:***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彦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号,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倩,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省***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省***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彦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佳敏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