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肖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电务工程分公司与陕西省肖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112执1675号
申请执行人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电务工程分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省肖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电务工程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省肖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7784号民事判决,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省肖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98.3元及逾期利息;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贺诚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敖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