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东华工程咨询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赖××,员工。 被告王××,男,1940年出生。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诉称:被告于2003年12月23日、2006年12月30日分别以工地需要预备金及开办费为由向原告预支20,000元、15,000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之后,被告陆续还款6,045元,尚余28,955元未还。现要求被告归还欠款28,955元。 被告辩称:被告未向原告借款,该笔款项是原告预支给被告用于安徽响水涧移民安置监理部的开业费。审理中,被告表示愿意调解解决本案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王××返还原告上海东华工程咨询公司借款28,955元,于2009年7月1日履行; 二、本案受理费523.88元,减半收取261.94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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