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

某某、马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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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106执23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余杭塘路866号,
法定代表人:吴朝晖。
被执行人:马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芹阳办事处芹南路76-1号
法定代表人:胡绍伦。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马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106民初86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马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2194438.8元。另负担执行费24344元,案件受理费58291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马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马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马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马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衢州市开化县人民法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经本院执行,于2021年9月3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号、×××号车辆二辆,查封期限二年,轮候查封无处置权。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处置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和有价证券。经多方执行查找,另经本院采取其他查控措施,亦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截至2021年11月3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案款0元。
鉴于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又未能履行案款,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106执234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徐自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陈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