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2民初19594号
原告:***照明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JOECROOKHAM,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凯文,上海国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方进,上海国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代表人:吴朝晖,该校校长。
原告***照明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诉讼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照明设备(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7.25元,由原告***照明设备(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俞丽虹
书 记 员
丁嘉清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