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

某某与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73民终2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余杭塘路866号。

法定代表人:吴朝晖,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淑云,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刘延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俊芳,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梦怡,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0)京0491民初1420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乐视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对****的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乐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互联网法院(2020)京0491民初142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计590元,由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90元(已交纳),由****负担300元(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28元,减半收取计114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洹
审  判  员   姜丽娜
审  判  员   夏 旭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余丛薇
书  记  员   姜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