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

某某;浙江大学某医院;浙江省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102民初16170号 原告:***,女,198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达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某医院,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负责人:胡某。 被告:浙江大学某医院,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邵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省某医院(以下简称某医院)、浙江大学某医院(以下简称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经诉前调解不成,本院于2024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 原告***诉称,2024年1月8日,患者***因“左小腿疼痛2天”被学校老师送往被告某处就诊,被告某为其开具踝关节+上肢或下肢软组织超声,诊断:左侧踝关节未见明显异常、左侧踝关节周围皮下软组织内未见明显异常包括、左侧小腿皮下肌层未见明显异常回声。被告某为患者诊断为:下肢疼痛、软组织疾患,脊柱侧弯。后续为患者开具药物并嘱休息、热敷等处理后,患者离院。2024年1月11日,患者***因剧烈腹痛被急诊送往被告某医院处就诊,入住被告某医院抢救病床。被告某医院考虑患者为消化道穿孔。当晚21点,被告某医院将患者收住入院,入院诊断为:1、腹痛;2、腹腔积液。次日,患者腹痛未见任何好转,反而不断加重,并伴有晕厥,脸色苍白等症状体征。当天下午,被告某医院为患者行急诊手术。在患者进入手术室后,被告某医院医生告知家属患者心跳呼吸骤停,进行抢救。原告及其他家属要求被告某医院积极抢救,被告某医院为患者行ECOM。当天晚上22:26分,患者被宣告临床死亡。患者死亡后,委托浙江某进行尸检。2024年3月21日,出具鉴定报告,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符合左腓肠肌间静脉血栓形成,引起两侧肺动脉血栓栓塞死亡。综上,两被告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未及时正确诊断患者病情,未正确治疗,最后导致患者死亡的不利后果。其行为侵害了患者的生命健康权,给原告带来了极大的精神创伤和财产损失。故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暂定50万元(具体金额待鉴定结论后确定)。2.诉讼费、鉴定费等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浙江大学某医院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患者***的诊疗记录显示其接受诊疗的地点在某院区,属杭州市西湖区;被告某的注册地在杭州市余杭区(杭州市余杭区);被告某医院的注册地在杭州市西湖区(杭州市西湖区);均不在本院辖区范围内,故被告某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且原告***亦同意本案移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