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102民初9932号
原告:吴某,男,202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楚雄市彝族自治州楚雄市,身份证号码:XXX。
法定代理人:何某(系原告母亲),199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楚雄市彝族自治州楚雄市,身份证号码:XXX。
被告:浙江大学某医院,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法定代表人:汪某,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安理(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安理(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法定代表人:沈某。
原告吴某与被告浙江大学某医院、杭州某有限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7日立案受理并通知原告预交本案诉讼费。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吴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仲翀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