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102民初16786号
原告:阳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凯(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凯(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某。
被告:浙江大学某医院。
负责人:蔡某,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某,董事长兼总经理。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某,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某公司。
负责人:陈某。
原告阳某与被告浙江大学某医院、林某、上海某有限公司、浙江某有限公司、中国人寿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4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阳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阳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阳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