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

阳某与浙江大学某医院等与中国人寿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102民初16786号 原告:阳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凯(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凯(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某。 被告:浙江大学某医院。 负责人:蔡某,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某,董事长兼总经理。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某,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某公司。 负责人:陈某。 原告阳某与被告浙江大学某医院、林某、上海某有限公司、浙江某有限公司、中国人寿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4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阳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阳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阳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