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102民初34670号
原告:浙江大学某医院,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法定代表人:段某,党委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某,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某,男,197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大院,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某,上海东一(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大学某医院与被告彭某人事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诉讼过程中,原告浙江大学某医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大学某医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浙江大学某医院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