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115执1136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大学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厉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海南昌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韩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浙江大学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陕0115民初56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2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某有限公司支付案件款300000元及违约金1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055.25元,承担案件执行费455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执行日志:
1.2025年3月10日,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浙江大学某有限公司10日之内向本院举证被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某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未举证。
2.2025年3月10日至2025年9月5日,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某有限公司到庭申报财产,其到庭申报无财产,并向本院表示其公司经研究,已将50万元以内的政府性债务按程序上报,预计2025年底待资金到位后能一次性履行完毕本案的全部法律义务。
3.2025年9月8日本院微信约谈申请执行人浙江大学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其表示同意被执行人的还款计划,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案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且长期给付而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5)陕0115执1136号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可依原判决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