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百事百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黄存才与北京百事百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8)京0108民初28790号
原告黄存才与被告北京百事百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事百达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存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磊、郝宏伟,被告百事百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燃气爆燃事故发生的原因在于燃气泄露,对于燃气泄露存在过错的主体依法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住总市政总公司、燃气集团、百事百达公司三方的过错行为相结合导致燃气泄露,依据三方的过错情况,黄存才主张三方各承担三分之一的侵权责任,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百事百达公司抗辩主张排水集团、海融达公司、设计研究总院、长峰研究院及保安总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但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实上述各方对于燃气泄露及燃气爆燃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本院对此不予支持;百事百达公司所提黄存才的损失应由保安总公司先行通过工伤程序予以解决的抗辩意见,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本案中,黄存才诉请百事百达公司赔偿的残疾赔偿金,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黄存才提交的《收入证明》,其系自2017年11月起未再自住总集团、燃气集团处取得误工损失赔偿,故对于其未获“填平”的误工费损失,本院酌情判定为7500元,百事百达公司应承担上述损失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黄存才主张的营养费损失,本院综合考虑其伤情及鉴定意见,酌情判定为36500元,百事百达公司应承担上述损失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黄存才诉请百事百达公司赔偿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金额过高,依据其人身所受伤残情况,本院对此酌情判定为2万元;百事百达公司认为精神损害抚慰金包含于残疾赔偿金之中的抗辩意见,于法无据,本院对此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2016年1月25日4时09分左右,在海淀区永定路金沟河交叉路口东南角85-6号楼半地下一层保安备勤室发生天然气爆燃事故,事故造成3人受伤,就该次事故,海淀区安全监管局会同海淀区监察局、总工会、人力社保局、市政市容委、环保局、水务局等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队事故展开了调查处理工作,并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机构对事故原因进行技术鉴定并邀请了海淀区检察院参与事故调查,2017年7月12日,事故调查部门作出《永定路金沟河路路口85-6号楼“1.25”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此次爆燃事故系永定路金沟河路交叉口路东侧天然气管道泄漏所致,系一起生产安全事故。事故调查报告载明:一、事故基本情况。1、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2016年1月25日4时09分42秒,居住在永定路金沟河交叉路口东南角85-6号楼半地下一层北侧保安备勤室的保安黄存才,起床开灯时发生爆燃,导致室内起火。居住在南侧保安备勤室的保安白某,听见爆燃声,立即起床让同屋的其他4名保安撤离,并将北侧保安备勤室的门踹开,发现屋内的黄存才、王某、杨某3名保安身上已着火,白某随即带着他们冲向一层室外,但王某在冲到楼梯处时倒地,其他保安将其救到一层室外。现场人员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9报警电话。4时16分46秒,半地下一层发生第二次爆燃,未造成人员二次伤害。长峰研究院消防队、119消防人员及120急救人员陆续到达现场,消防人员立即展开扑救,120急救人员将伤者送到空军总医院救治。5时18分,火灾被扑灭。2、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事故未造成人员死亡,共造成3人受伤。王某,男,42岁,山东省曹县人。烧伤95%,其中深Ⅱ度50%,Ⅲ度45%,且造成中度吸入性损伤,重度烧伤;杨某,男,19岁,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烧伤30%,其中深Ⅱ度20%,浅Ⅱ度10%,且造成吸入性损伤,中度烧伤;黄存才,男,57岁,山东省曹县人。烧伤25%,深Ⅱ度、Ⅲ度,且造成中度吸入性损伤,中度烧伤。目前,王某、黄存才仍在医院接受治疗,杨某已可出院,善后赔偿尚未进行。3、现场勘验情况。经现场勘验,85-6号楼位于南北向的永定路与东西向金沟河路路口东南侧,地上3层半地下一层,进出楼梯设置在楼体东侧,半地下一层保安备勤室紧邻楼梯,共南、北两间,事故发生时北侧保安备勤室住有3名保安,南侧保安备勤室住有5名保安。爆燃后半地下一层及地上三层门、窗均遭到破坏,紧邻北侧保安备勤室的西侧库房破坏最为严重。经查,该库房原为水泵房,内设2个地漏通过室外污水管道与金沟河路市政污水管线连通,后经改造铺设了水磨石地面,当作库房使用。因很少有人进出,门窗长期封闭,具备可燃气体聚集的条件。通过现场闭水试验,发现试验用水可通过该库房内的2个地漏排出。85-6号楼北墙外建有一座彩钢板的大棚,该大棚作为军品科研项目设施组成部分,于2005年9月经原国防科工委批准建设,未在政府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大棚东西长约16米,南北宽约11米,高约5.3米,该大棚东、西两面及顶面为彩钢板结构,南侧借用85-6号楼北侧墙体,85-6号楼一层及半地下一层北侧房间窗户均位于该大棚内;大棚北墙借用了院区围墙,大棚内的地面上,有一条污水管线的两个下水口。发生泄漏的燃气管线为DN400中压管线,为东西走向,位于永定路金沟河路路口东侧,金沟河路西向东行车道内,紧邻分道护栏。该管线泄漏点为开裂焊口,开裂长度从DN400管道9点位置至15点位置,裂缝宽度约1毫米。焊口下方正好落于金沟河路(永定路-四环路)污水工程8#检查井工作坑(即顶管临时竖井)加固结构圈梁上,两侧及上方被锚喷墙体包裹,四周为回填的级配砂石。燃气管线南侧为8#污水检查井。DN400中压天然气管线泄漏点距85-6号楼北墙约24米。85-6号楼周边,以及永定路金沟河路路口周边的污水、雨水、通讯管井内均检测出浓度较高的天然气。4、事故相关工程情况。(1)燃气管线情况。发生泄漏事故的燃气管线为直径426毫米的中压钢质天然气管道,沿永定路由南向北到金沟河路分为两路,一路沿金沟河向西,一路沿金沟河路向东,全长211.68米,运行压力0.085MPa,埋深约1.47米。该管线于1985年5月10日开工建设,1987年4月5日进行试压,5月10日依据《北京市地下煤气管道设计、施工、验收的技术规定》(DBJ01-701-89)通过了竣工验收。截止到事故发生,该管线投入使用已近29年。(2)包裹事故燃气管线的地下构筑物情况。事故燃气管线南侧的金沟河路(永定路-四环路)污水工程8#检查井是一个多边形四通井,将来自西侧的2条直径1000毫米的污水管线和1条直径1400毫米的污水管线,与一条直径1400毫米向东的污水管线连通,埋深约7.9米。位于燃气管线以南3.7米,以下5.7米处。因金沟河路(永定路-四环路)污水工程污水管线施工采用的是顶管作业方式,依据作业工艺要求,总包单位住总市政公司在8#检查井外围设置了东西向长10米,南北向宽9米的工作坑(即顶管临时竖井)。事故燃气管线位于顶管工作坑侧壁锚喷支护上部圈梁下方,被锚喷墙体包裹,管道下方正好落于结构加固圈梁上。事故燃气管线沿东西向横穿了工作坑东、西两侧的结构加固圈梁,此次事故发生在横穿东侧结构加固圈梁的燃气管线焊口处。5、事故相关单位情况。永定路金沟河交叉路口东南角发生爆燃事故的85-6号楼产权隶属于长峰研究院,使用单位为北京机械设备研究所(以下简称机械研究所);2015年12月31日,机械研究所与北京长峰机械动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峰动力公司)签订了保卫合同,将保安服务发包给长峰动力公司承揽,并向保安人员提供部分住宿用房。事故中烧伤的3名保安人员均受雇于保安融达分公司。长峰动力公司与保安融达分公司尚未签订2016年度保安服务合同,但双方通过补充协议约定,在新合同签订前,保安融达分公司继续按2015年合同提供服务,其中包括85-6号楼。金沟河路(永定路-四环路)污水工程系金沟河路(永定路-西四环路)综合市政工程的组成部分之一,由排水集团投资建设,2006年2月24日开工建设,2007年12月20日通过了竣工验收。工程监理由北京百事百达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揽,现该公司已更名百事百达公司,工程总承包由住总市政公司承揽,目前该公司已注销。事故建筑物产权单位长峰研究院为事业单位。事故建筑物使用单位机械研究所及物业管理单位长峰动力公司,均隶属于长峰研究院。百事百达公司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8年9月14日,法定代表人刘积林,住所在北京市朝阳区惠新里甲10号4号楼302房间,注册资本1000万元。具有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依据《北京市城市道路与公用管线项目管理与施工配合实施办法》(京计基础字[2001]356号)中,“道路及公用管线工程由道路法人统一招标、统一施工单位、统一监理。各项目的合同协议由各项目法人分别与中标的施工与监理单位签订,合同事宜由各项目自行办理。”的要求,2005年10月13日,金沟河路(永定路-西四环路)综合市政工程道路法人单位海融达公司与百事百达公司签订了金沟河路(永定路-西四环路)道路改扩建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住总市政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0年12月15日,法定代表人高杰,住所在北京市怀柔区北大街12号,注册资本6000万元。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2006年1月24日,排水集团与住总市政公司签订了金沟河路(永定路-西四环路)污水工程合同协议书。2012年2月,因住总集团对住总市政公司增加投资进行内部吸收合并,经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住总市政公司于2013年2月4日注销。燃气集团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成立于2006年10月27日,法定代表人李雅兰,住所在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22号,注册资本58.84亿元。具有北京市燃气经营许可证。6、工程施工及日常管理情况。(1)工程施工情况。金沟河路(永定路-四环路)污水工程在施工时,住总市政公司编制了工作坑(即顶管临时竖井)施工方案,并通过了百事百达公司的审核。燃气集团要求住总市政公司在开挖顶管工作坑及检查井过程中,对悬空燃气管线采取木板包裹后打悬吊的方式进行保护,同时要求在做临时喷锚支护结构时不得对燃气管线造成损坏。施工期间燃气集团运行管理人员对该区域进行了巡查,知道工作坑锚喷墙体和加固结构圈梁将燃气管线包裹的事实。(2)燃气管线管理情况。燃气集团《管网运行、维护、检修工作导则》的相关规定:燃气管线泄漏检测和5米线检测周期为半年,日常运行检测为每周1次。2015年4月27日、10月23日,维护人员对事故管线各进行了1次泄漏检测和5米线检测,未见异常。2016年1月7日、14日、21日巡检人员使用XP3100型天然气检测仪,对事故管线各进行了1次检测,未发现燃气泄漏现象。7、其他调查情况。长峰研究院《关于明确二院生活区物业管理保障单位任务分工的通知》(院行〔2010〕66号)明确了其下设基建房产部的主要职责,其中第(四)项职责为:“负责生活区天然气用户维修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天然气维修改造项目的施工。”在日常工作中,基建房产部的燃气办依据上述职责,利用只能检测可燃气体的浓度,无法检测可燃气体的种类的设备,参与了1月21日商户举报店内有煤气味的现场处置,未向燃气集团报告,且未对处置过程进行详细记录。二、事故的原因和性质。事故调查组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了认真勘验调查,并查阅了有关资料,对事故的目击者、涉及的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结合专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查明了事故原因及性质。1、事故的直接原因。泄漏的天然气进入保安备勤室,遇开灯产生的火花是爆燃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1)燃气泄漏原因。专业机构及相关专家对该事故的鉴定结论显示,焊口开裂原因:发生泄漏的DN400中压燃气管道位于金沟河路路面之下,由于市政其他设施的多次施工、交通车辆载荷等原因,致使中压管道下沉,同时由于中压管道下面基础(构筑物)的支撑作用,使得该管道发生不均匀沉降,进而导致管道环形焊缝开裂。事故燃气管线开裂焊口焊接质量:焊口开裂位于燃气管道环焊缝9-15点位置,即管道的上部开裂,符合管道在其下部构筑物的支撑作用下,管道变形向上凸起,引发开裂。经过模拟计算验证,确定该处环焊缝受到了弯曲应力和寒冷天气的温度变化应力的共同作用,管道下方的构筑物是管道产生弯曲应力的主要原因。(2)燃气爆燃原因。专业机构及相关专家对该事故的鉴定结论显示,爆燃气体:经过对液化石油气、沼气及天然气主要成分的综合分析,以及对2016年1月26日下午,从85-6号楼半地下一层保安备勤室内残留物进行采样分析,检测出城镇管道天然气的特征成分——加臭剂“四氢噻吩”,证实进入保安备勤室引发爆燃的可燃气体是泄漏的天然气。天然气泄漏传播途径:中压管道泄漏出来的天然气通过金河沟路面以下的土壤渗透进入泄漏点周边的各种地下管道中,包括:污水管、雨水管、通信线缆管等。泄漏天然气进入保安备勤室的传播路径有两条:一是通过金沟河路南侧污水管井(8#井)——DN1400污水管——DN1000污水管——85-6号楼北侧的地下污水管——85-6号楼下水管道与地漏——85-6号楼半地下一层库房(水泵间)——85-6号楼半地下一层保安备勤室。天然气浓度逐渐升高并处于天然气爆炸极限范围内。二是通过金沟河路南侧污水管井(8#井)——DN1400污水管——DN1000污水管——85-6号楼北侧的地下污水管——85-6号楼下水管道——85-6号楼地下土壤中的缝隙——85-6号楼半地下一层库房(水泵间)和85-6号楼半地下一层保安备勤室。事故现场发生两次爆燃的原因:泄漏的天然气通过上述路径进入85-6号楼半地下一层北侧保安备勤室后,于2016年1月25日4时09分42秒,遇保安黄存才开灯产生的火花,引发第一次北侧保安备勤室爆燃并导致室内起火,3名保安受伤,半地下一层主要门窗基本完好;随着北侧保安备勤室内的持续燃烧,室内高温烟气通过隔墙之间的空隙,向与北侧保安员备勤室一墙之隔的西侧库房扩散,因该库房门窗长期封闭,泄漏的天然气在室内聚集,浓度远高于保安备勤室。4时16分46秒,高温烟气引发了西侧库房第二次更剧烈的爆燃,进而造成85-6号楼内门、窗大量破损,库房顶棚破坏。2、事故的间接原因。(1)住总市政公司作为污水工程施工单位,在顶管作业完成后,未及时消除顶管作业坑加固结构圈梁从下方支撑燃气管线的安全隐患,最终导致燃气管线不均匀沉降,焊口开裂,天然气泄漏,发生事故。(2)百事百达公司作为工程监理单位,审核通过了施工单位顶管工作坑的施工方案,在顶管作业完成后,未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消除加固结构圈梁从下方支撑燃气管线的安全隐患,致使安全隐患长期存在,最终导致燃气管线不均匀沉降,焊口开裂,天然气泄漏,发生事故。(3)燃气集团作为燃气管线运行维护的主责单位,在配合金沟河路(永定路-四环路)污水工程施工过程中,未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消除顶管工作坑加固结构圈梁从下方支撑燃气管线的安全隐患,致使隐患长期存在,最终导致燃气管线在构筑物的支撑下发生不均匀沉降,焊口开裂,天然气泄漏,引发事故。3、事故的性质。鉴于上述原因分析,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地下构筑物违规包裹燃气管线且未及时消除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三、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核实的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认定下列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提出如下处理建议:(一)住总市政公司作为污水工程施工单位,在顶管作业完成后,未及时消除顶管作业坑加固结构圈梁从下方支撑燃气管线的安全隐患,最终导致燃气管线不均匀沉降,焊口开裂,天然气泄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二款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6.3.3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但因住总市政公司被住总集团吸收合并,并于2013年2月4日依法注销,故不再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二)百事百达公司作为工程监理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审核通过了施工单位顶管工作坑的施工方案,在顶管作业完成后,未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消除加固结构圈梁从下方支撑燃气管线的安全隐患,致使安全隐患长期存在,最终导致燃气管线不均匀沉降,焊口开裂,天然气泄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二款、《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6.3.3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事故调查组建议区安全监管局,依法对百事百达公司进行行政处罚。(三)燃气集团作为燃气管线运行维护的主责单位,在配合金沟河路(永定路-四环路)污水工程施工过程中,未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消除顶管工作坑加固结构圈梁从下方支撑燃气管线的安全隐患,也未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致使隐患长期存在,最终导致燃气管线在构筑物的支撑下发生不均匀沉降,焊口开裂,天然气泄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二款、《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6.3.3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事故调查组建议区安全监管局,依法对燃气集团进行行政处罚。 本案中,黄存才原诉请百事百达公司、住总集团、燃气集团三方各自按照三分之一的比例就其主张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过程中,经黄存才申请和本院委托,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于2018年11月8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1、被鉴定人黄存才因意外烧伤致其留小口畸形、颏颈粘连(中度)构成五级伤残;致双侧鼻翼部分缺失构成九级伤残;致右侧耳廓缺失构成九级伤残;致左侧耳廓大部分缺失构成十级伤残;致右上睑部分外翻,双侧睑裂不能完全闭合,双眼分别构成十级伤残;致双手功能丧失构成四级伤残;致全身多处增生瘢痕构成十级伤残。2、被鉴定人黄存才伤后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为24个月。鉴定意见书作出后,黄存才与住总集团、燃气集团达成和解协议,黄存才撤回了对二者的起诉。 百事百达公司抗辩认为黄存才所受损失应先行由其与劳动关系所在单位通过工伤保险程序予以解决,经本院询问,黄存才表示在本案中其要求实际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不要求其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金沟河路(永定路-四环路)污水工程的设计单位为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现更名为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设计研究总院),本案中,百事百达公司主张设计研究总院、排水集团、海融达公司对于本案事故发生负有过错,但未向本院提交充分有效证据。 黄存才伤后至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总医院持续住院治疗,至2019年2月3日办理出院手续。本案中,黄存才表示医疗费用在其出院时已由燃气集团和住总集团结清,故其未将医疗费作为其损失在本案中诉请赔偿;住院期间系由燃气公司、住总公司出资聘请了护工对其进行护理,故其在本案中亦不诉请护理费的损失赔偿。 黄存才与保安融达分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载明合同期限自2014年11月27日至2015年11月26日。庭审中,黄存才称2015年11月26日合同到期后未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仍在保安融达分公司工作。保安融达分公司出具证明,称黄存才因从事保安员工作,自2014年11月27日至2016年1月25日期间居住于事发地点的保安宿舍。黄存才就其主张的误工损失向本院提交保安融达分公司出具的《收入证明》及工资表为证,《收入证明》载明,依据黄存才2015年6月至2015年12月期间的原始工资表,其受伤前的月平均工资为2686元,其伤后住院后期,燃气集团、住总集团支付的“救治资金”有限,其2017年11月至2019年2月3日期间未收到每月2500元的误工补助。 黄存才主张营养费损失13835元,表示系以每日57元的标准计算24个月得出,百事百达公司认可黄存才的营养期为24个月,称具体的营养费标准由法院酌定。
一、北京百事百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黄存才残疾赔偿金、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67499元; 二、驳回黄存才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12元,由北京百事百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曲婧
审 判 长  徐 斌 人民陪审员  张占春 人民陪审员  杨 梅
书 记 员  袁子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