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百事百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融达分公司与北京百事百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民申644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融达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甲88号201室。 负责人: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搏,北京市天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2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里32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璠,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务。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百事百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苑小街8号2#楼108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恒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融达分公司(以下简称融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燃气公司)、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住总公司)、北京百事百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事百达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民终96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融达公司申请再审称,燃气事故后两个案件唯一受害人融达公司要承担110.5万元的债务,融达公司是保安公司,公司资金绝大部分用于发放工资,二审裁定使融达公司陷入困难之中,该裁定错误。故融达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本案中,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用(2021)京03民终9606号民事裁定,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60009号民事判决,将案件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融达公司申请再审的案件,并非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可以申请再审的范围,故融达公司的申请再审缺乏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融达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苏 伟 审 判 员 王 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高 鹏 书 记 员 杨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