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咨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与北京北咨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申282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8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北京北咨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八里庄村陈家林9号院华腾世纪总部公园项目9号楼4层409-413室。
法定代表人:朱迎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颖,女,197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北京北咨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党务办公室主任,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芳,女,1974年9月7日出生,汉族,北京北咨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党务办公室员工,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再审申请人***(以下称姓名)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北咨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北咨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作出的(2021)京0105民初479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审终结使***丧失上诉权利。现有员工工资台账账目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北咨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陈述与实际情况不符,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结果合情合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法定情形。本案原审法律适用无误。***并未提供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材料,其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徐 悦
审  判  员   黄 岚
审  判  员   李文丹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武鑫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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