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咨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与北京北咨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5民初47967号
原告:***,男,198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京兴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北京北咨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八里庄村陈家林9号院华腾世纪总部公园项目9号楼4层409-413室。
法定代表人:朱迎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颖,女,北京北咨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芳,女,北京北咨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北咨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颖、张永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因未开具专用离职证明导致的损失3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26日,原告入职被告,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双方签订有自2019年6月26日至2022年6月25日的劳动合同。2020年5月28日,原告主动提出离职,并与被告办理了离职手续,被告开具了离职证明,但是因为原告是注册监理工程师,被告应该开具建委认可的专业离职证明,原告才能够将注册证书转到新的单位,但是被告一直没有给原告开具专用离职证明。2020年6月,原告入职新单位京兴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如果注册证能够转入,该公司承诺给原告月薪10500元,但是因为原告证书一直没有转入,所以每月只给原告7500元工资。2021年3月份,原告已经去建委办理了强制注销申请,已经可以注册到其他单位了。原告所主张的损失是2020年6月至2021年3月的工资损失。
被告辩称,认可原告的入职时间及离职时间。2020年5月28日,原告自行提出离职。2020年6月1日,被告给原告开具了普通离职证明,但确实不是建委要求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转证的离职证明。后来被告多次联系原告,要原告来公司办理证书转出手续,给原告开具专业离职证明,但是原告不同意,让被告直接将离职证明给寄过去,但是被告没有同意。在这个过程中,原告申请仲裁,应视为原告自身没有想办理转出手续。原告注册证能否转入不影响工资,其损失没有依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6月26日,原告入职被告,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2020年5月28日,原告提出离职。
原告称2020年6月其入职新单位,但因被告未向其开具专业离职证明,其注册证无法转入,故每月工资损失3000元,并提交《证明》予以佐证。该《证明》落款处有“京兴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字样,但未加盖有公章,被告对该证据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
原告就本案诉请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3月5日作出京朝劳人仲不字[2021]第1257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对原告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
本院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未开具专用离职证明给其造成损失,并提交了《证明》,但该《证明》中并未加盖有公司字样印章,被告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原告未提供足够证据证明被告行为给其造成损失的事实,故对原告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郭天天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许 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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