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和泰恒信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黑龙江和泰恒信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漳州市经发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681民初1880号 原告:黑龙江和泰恒信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哈尔滨大街640号金爵万象3栋1**17层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680290231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漳州市经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龙池广场4楼5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050308556M。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黑龙江和泰恒信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龙江和泰恒信公司”)与被告漳州市经发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漳州经发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黑龙江和泰恒信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漳州市经发建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和泰恒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履行《角美镇福井教练场北侧场地生态整治工程乱石开挖加工项目监理合同》酬金983700元;二、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履行《角美镇福井教练场北侧场地生态整治工程乱石开挖加工项目监理合同》的监理费用及损失合计人民币362960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7日,被告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漳州市工程项目交易中心网上公开发布“角美镇福井教练场北侧场地生态整治工程乱石开挖加工项目监理”招标公告。2019年1月31日,被告在漳州台商投资区行政服务中心招标,确定原告为中标单位。2019年2月14日,被告与招标代理单位向原告发出《中标通知书》。2019年2月19日,原被告在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签订《角美镇福井教练场北侧场地生态整治工程乱石开挖加工项目监理合同》,双方就工程监理的相关事宜进行了约定,***为总监理工程师,签约的酬金为人民币983700元,服务期为360日历天,且不应超过合同工期。2019年3月5日,原告正式启用“黑龙江和泰恒信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监理部资料专用章”。监理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合同,但是,被告在原告不存在任何过错且已经履行监理合同义务的情况下,于2020年1月18日,向原告发出《角美镇福井教练场北侧场地生态整治工程乱石开挖加工项目监理合同的函》(〔2020〕2号),单方函告原告解除监理合同,且没有向原告支付酬金。原告履行《角美镇福井教练场北侧场地生态整治工程乱石开挖加工项目监理合同》的情况如下。2019年3月1日,原告以被告为受益人,委托漳州市章兴担保有限公司出具履约保函,担保费为人民币2000元,担保费一次性收取。2019年3月,原告作为监理单位,参与了项目开工报告报审、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报审、施工组织设计审批,并于2019年4月1日向施工单位出具了《工程开工令》。为了履行监理合同,原告依约聘用监理人员履行监理职责。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主持召开项目监理例会,参加专项爆破设计方案专家论证会,定期制作监理月报,依约到场进行监理,形成监理日记。除此之外,原告对工程项目需要整改的情况进行检查、反馈(具体详见“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为此,原告支付了包括监理人员工资、房租、奖励及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388350元,支付办公费用、食宿费、差旅费等杂费共计人民币48990.4元,同时支付了其他费用。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完成了工作成果。但是,被告于2020年1月18日单方解除了监理合同,而原告已经履行了监理合同义务。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据此,在原告已经实际履行完毕监理合同义务及已经实际支出成本的情况下,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酬金并赔偿因其违约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 漳州经发公司辩称,一、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不成就,合同解除是依政府要求,被告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且根据合同协议书五、1及专用合同条款5.3.1约定,若因政策因素导致本案工程终止,委托人则按碎石加工服务费支付比例同等结算监理服务费。再根据合同通用合同条款6.3.6约定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因此,原告诉求的监理费尚未达到支付条件,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二、原告已做的监理工作严重失职,造成违约。1、2019年3月12日未举行监理例会,却出具没有经发公司人员出席的例会报告,且还有未列入项目人员参加该项目(此后也未有荒料组在例会中体现)显然是为提供给施工方作为索赔依据。2、根据合同专用合同条款2监理人义务2.1.2(7)监理应当审查人员配备及承包人进场的施工机械设备,但原告未严格按照工程量清单审核进场设备,造成有切割荒料洗砂洗高岭土(稀土矿)的设备。3、施工单位在现场擅自改变矿种开采,非法洗土、洗砂、违法开采荒料,致使被政府有关部门处罚,造成区政府要求解除合同。4、本合同是以政治工程乱石开挖加工碎石为目的内容,但施工方挖出的乱石和切割的荒料并没有用于碎石加工,且要外运荒料,被制止。而作为监理单位明知工程最终是加工成碎石,且监理费也是依据碎石计费,却长达9个月的时间不予监督、督促承包人依法生产,却配合承包人非法开采。5、原告未经业主同意为施工人出具非监理工作内容的材料,对承包人自行聘请的测绘机构测量工程量的图纸进行**,已然超出工作内容。三、由于原告种种违法和违反合同约定,造成了被告的损失,目前承包人起诉被告的诉讼仍在进行,等诉讼结果出来后,被告视损失程度将保留索赔的诉讼权利。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19日原告黑龙江和泰恒信公司与被告漳州经发公司签订《角美镇福井教练场北侧场地生态整治工程乱石开挖加工项目监理合同》一份,约定: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角美镇福井教练场北侧场地生态整治工程乱石开挖加工项目监理;2.工程地点:……3.工程主要内容:场地的爆破、开挖、削坡、边坡修复、回填平整、运输及石料加工、包销等。二、……。三、……。四、……。五、签约酬金(大写):玖拾捌万叁仟柒佰元。包括:1.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可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作为参考依据,本项目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为98.37万元。本项目的监理服务费采用固定总价加风险包干的合同方式。风险已考虑在监理服务费内。项目实施过程中,工程概算、预算、施工合同价变化时,监理服务费不予调整;工期延长、分期施工,监理服务费不予调整;附加服务、额外服务、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服务等的监理服务费已包含在监理服务费中。监理服务费在合同实施的全过程固定不变,不随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及市场因素的变化而进行调整。若因政策因素导致本工程终止,委托人则按碎石加工服务费支付比例同等结算监理服务费。……。六、期限:1.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期:360日历天,且不应超过施工合同工期。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期不包括保修阶段服务期。……合同专用条款对监理费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比例也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黑龙江和泰恒信公司为履行监理事项着手进行了人员的聘用及场地的租赁等工作,2019年3月5日正式启用“黑龙江和泰恒信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监理部资料专用章”,2019年4月1日向施工单位出具了《工程开工令》,履行了相关的监理事务。2020年1月18日被告漳州经发公司向原告发出“关于解除角美镇福井教练场北侧场地生态整治工程乱石开挖加工项目监理合同的函”,函告原告黑龙江和泰恒信公司解除双方所签订的《监理合同》,该函件于2020年1月19日被原告黑龙江和泰恒信公司签收。因双方对履行的监理工程量未能进行结算,为此原告具状诉至本院。诉讼中,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委托福建建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双方因履行《监理合同》所产生的费用投入、监理工作量及相应的费用、造成的损失进行鉴定。2022年3月2日福建建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意见书,结论为:根据送鉴材料,经分析与计算,黑龙江和泰恒信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因履行于2019年2月19日与漳州市经发建材有限公司签订的《角美镇福井教练场北侧场地生态整治工程乱石开挖加工项目监理合同》相应的监理费用为240460元,造成的损失金额为122500元。对于委托事项中的“产生的费用投入”,该鉴定机构分析认为:送鉴资料中的项目费用情况及支付凭证,因大部分凭证的支付时间在2019年3月12日-6月27日时段、或凭证与本项目监理工作无明显的关联性等,因此本次鉴定未计入该部分费用。 以上事实有监理合同、函件、鉴定意见书及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所作的***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监理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义务。被告漳州经发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义务,以致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予以解除,对此被告漳州经发公司存在过错。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相应的监理费用并赔偿损失合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原告黑龙江和泰恒信公司因履行本案监理合同所产生的相应监理费为240460元,造成的经济损失为122500元,对此,被告漳州经发公司应承担支付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费用投入,根据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分析,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费用投入与本案的监理工作有明显的关联性,故原告黑龙江和泰恒信公司应对该费用投入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该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黑龙江和泰恒信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市经发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9日所签订的《角美镇福井教练场北侧场地生态整治工程乱石开挖加工项目监理合同》于2020年1月19日解除。 二、被告漳州市经发建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黑龙江和泰恒信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监理费240460元。 三、被告漳州市经发建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黑龙江和泰恒信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22500元。 四、驳回原告黑龙江和泰恒信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744元,由被告漳州市经发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