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404民初769号
原告:***,男,1977年6月27日出生,住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
被告:芜湖邦保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清水街道万春大道清一大酒店,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207774976365X。
法定代表人:周帮保,经理。
被告:***,男,1995年2月22日出生,住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
原告***诉被告芜湖邦保园林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2元,保全费52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亚鲁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贾枫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