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邦保园林有限公司

申请人芜湖邦保园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中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0117执302号
申请人芜湖邦保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清水街道万春大道清一大酒店。
被执行人江苏中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天生桥大道688号。
申请人芜湖邦保园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中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117民初59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江苏中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芜湖邦保园林有限公司退还履约金100万元并支付相应逾期付款违约金及迟延履行利息,本案受理费由被执行人江苏中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江苏中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中,本院首先依法对被执行人江苏中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相关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江苏中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暂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之后,承办人多次找被执行人江苏中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谈话,被执行人江苏中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多次承诺履行但都未兑现,随后本院依法采取查封财务室、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迫使被执行人江苏中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先后履行了70余万元(被执行人直接汇给申请人),本案尚有30余万元未履行。目前被执行人江苏中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已迁移原址,现下落不明,本案余款暂无法执行。鉴于本案目前情况,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时再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52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2016)苏0117民初5999号民事判决书。
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可在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朱波
执行员*义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