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423民初802号之二
原告:陕西名宣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省华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陕西名宣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省华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立案后。原告陕西名宣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名宣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费 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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