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穴市紫光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武穴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11民终19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团风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穴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住所地湖北省武穴市广济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1182F867211067。
法定代表人***,该站站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穴市紫光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住所地湖北省武穴市广济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55391518XH。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武穴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武穴市紫光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2017)鄂1182民初13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仍未按期足额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吕子雄
审判员*军
审判员*丹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高人凤